[H06] 定義理論


定義理論

釐清用語或概念可以有多種不同方式,最淺易的要算「例釋法」,亦即通過實例來釐清有關用語或概念。例如「『北歐』即包括丹麥、芬蘭……等國家的一個地區」便是用了例釋法來讓人瞭解「北歐」一詞的意思。不過,例釋法的缺點是,它沒有清楚指出所列舉的例子有何共通的特徵。通過定義,則可以解決這個問題。從辯論公共事務到討論專門學術問題的場合裏,定義都擔任著相當重要的角色。

定義雖是一種重要的釐清方式,但是,倘若有人因此而認為每一個語辭都必須通過定義方能釐清其意思,那卻是一種錯誤的看法。第一、定義不是釐清的最基本方式,我們最初學習語言的時候,並非通過定義而是通過展示、例釋等等途徑在具體經驗情境裏學懂最初的語言,比如有誰是通過定義來學懂「爸爸」、「媽媽」等字眼的呢?第二、並不是所有語辭或概念都能恰當地界定義,一些含混的字眼如「冷」、「熱」等都是難以恰當地加以界定的。第三、要有效地界定每一個語辭是不可能的,因為,要界定一個語辭我們須要用其他語辭來進行界定,但,這些用來界定第一個語辭的「其他」語辭亦須有定義,這樣一來,便會出現無窮倒退或循環界定的情況。

了解過定義的功能及其限制之後,讓我們考察一下常見的三種不同類型的定義。

報告性定義

一個定義倘若是用來報告字詞的慣常用法或某個已有的特定用法,就是屬於報告性定義( reportive definition ),例如 :

「王老五」即意指未婚漢。

在上述定義裏,「王老五」這個部分可稱為「被界定端」,而「未婚漢」這個部分則可稱為「界定端」。一個正確的報告性定義,不能過寬和過狹,以及它的被界定端和界定端意思必須相同。一個定義是「過寬」的當且僅當它的界定端涵蓋了過多的事物,即涵蓋了被界定端所沒有涵蓋的事物。例如界定「正方形」為四條邊的圖形便是過寬,因梯形也是四條邊但不是正方形。至於「過狹」則是指界定端所涵蓋的事物過少,即没有涵蓋被界定端所涵蓋的全部事物。譬如界定「家屬」為父母兄弟姊妹,便是過狹的定義,因為妻子亦應當是家屬成員之一。

規約性定義

一個定義若是對字詞賦予新的用法而非報告其已有(即使是部分)的用法,那就是屬於規約性的定義 (stipulative definition)。例如,把「王老五」界定為姓「王」並且排行第五的人便是一個規約性定義。由於規約性定義賦予被界定端一個新的意義,因此不會有過寬或過狹的問題出現。不過,規約性定義不能循環,界定端的意思亦必須明確。規約性定義在科學領域中十分常見。

釐定性定義

在日常語言裏,有的用語或概念是含混的或含有歧義的。(「含混」的字眼就是指沒有明確應用界線的字眼如「老」「少」「貧」「富」等;「歧義」的語辭即意指同時含有超過一個或以上不同解釋的語辭,例如「真」這個語辭就是一個含有歧義的語辭,下面這兩個片語「真的語句」和「真皮手袋」都用上了「真」這個語辭, 但它在這兩個片語裏的意思並不一樣。) 由這些因素所引致的思想上的混淆的例子亦數在不少。為了避免這種思想上的混淆,有時我們會希望把有關用語或概念界定得精確一點:將有關字眼的核心用法保留,將其不清楚的部份刪除;又或者只採取它的某個意思。這樣的一種定義可以叫做「釐定性定義」(precising definition)。比方說,下述就是一個釐定性定義:

「年齡介乎七十歲或以上即謂之老。」

釐定性定義對於解決言辭之爭非常有用。設想甲和乙有以下的爭論:

甲:男女天生大不同,他們有著不同的性格和生理特點,所以男女並不平等。
乙:無論是男人或是女人,他們都有著相同的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,因此他們是平等的。

甲和乙的意見是否真的有衝突呢?我們可以應用釐定性定義,把「平等」一詞在上述爭論中的兩個意思分開。在上述爭論中,甲所謂「平等」,意思是擁有相同性格或身體特徵。從這個意思來看,男女確實是不平等的。但乙所謂「平等」卻是另一個意思,是指擁有相同的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。這樣一來,甲和乙的意見並無矛盾。因為,男女雖然有別,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可以擁有同樣的基本權利。

定義方法

類差定義是下定義時常用的方法。根據此一方法,要界定某個語辭,我們首先決定有關語辭所表示的事物所屬的類別,然後找出有關事物和其它同類的事物的分別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將「人」定義為「理性的動物」,便是應用了類差定義。根據此一定義,人所屬的類別是動物類,他和其他動物的分別在於他是有理性的。

又例如要界定「民主」,我們先留意到民主是一種統治模式。當然,民主並非唯一的統治模式,獨裁統治便是另一個例子。應用類差定義的第二步驟,便要找出民主體制與其它統治模式的分別。也許我們可以說,民主的特點是政府能夠充份代表人民意願。結合上述兩部份,「民主」可以被界定為政府能夠充份代表人民意願的一種統治模式。


練習

以下的定義有沒有毛病?

上一頁 下一頁

主頁頁頂聯絡

版權 © 2004-2024 劉彥方 陳強立